(2014)宜张民初字第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张民初字第054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吕俊伟,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蒋惠亚,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旻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俊伟、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惠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登记结婚,2014年1月份由于被告不同意拿出15000元为其女儿陪嫁,双方发生矛盾感情破裂,现已分居。其也多次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某辩称:其与原告结婚后一直勤勤恳恳的工作并为这个家庭付出了一定的努力,走到今天的地步是由于原告对家庭的不忠诚,有第三者的介入,且在今年的8月13日被其当场抓到原告与其他女子在家中的情景,其当时也报警了有派出所的报警记录作证,其认为原告在这段婚姻中存在了很大的过错,所以如果真正走到离婚的这步,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应该少分或不分。如果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达不到其要求,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王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4年年初因王某女儿出嫁事宜,双方产生矛盾并发生争吵。后王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王某与陈某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系再婚,理应对婚姻更加慎重。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王某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多为对方考虑,多为双方子女考虑,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王某与陈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恒俊代理审判员 吴旻昊人民陪审员 黄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云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