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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城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袁青彦与董洪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青彦,董洪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袁青彦,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翠昌、周涛,赣榆区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洪庭,居民。原告袁青彦与被告董洪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于2015年1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翠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洪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青彦诉称,原、被告因开大货车认识。2012年12月2日,被告因经营货车缺乏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保证人樊广昌提供担保,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至2013年1月2日,若逾期还款按每日1%收取滞纳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才于2013年2月24日归还原告12000元,但余款18000元及滞纳金至今未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8000元及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董洪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日,被告董洪庭向原告袁青彦借款30000元,案外人樊广昌为借款提供担保,二人向原告出具借款单一份,借款单载明的借款金额为3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3年1月2日,并约定逾期不还,按每天1%收取滞纳金。借款到期后被告还款12000元,原告以余款18000元经催要被告未能还款为由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认为借款单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自愿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以上事实,有借款单及原告代理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董洪庭向原告袁青彦借款30000元,有欠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还款及按约定支付滞纳金的义务。借款单约定的滞纳金过高,原告自愿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董洪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余款18000元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洪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青彦支付借款本金180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2013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董洪庭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路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翟海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