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强某某与赵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赵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强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某某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免收。审判员  张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