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周商初字第0218号-2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黄正南与缪少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南,缪少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周商初字第0218号-2原告黄正南,男,1972年9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锋,江阴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少杰,男,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正南诉被告缪少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正南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黄正南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正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丁 蔚人民陪审员 任国英人民陪审员 王海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丽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