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武汉贝婴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冯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贝婴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冯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武汉贝婴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紫荆花园9-10栋1-3层1室。委托代理人刘雪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伟玲(特别授权代理),武汉贝婴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冯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贝婴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贝婴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贝婴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贝婴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邮寄费20元,由原告武汉贝婴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益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洲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