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杜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2915号原告杜某。被告宁某,现在山东省济宁市鲁南监狱服刑。原告杜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年××月××日,她与被告在安丘市民政局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和,婚后吵嘴、打架经常不断,无法共同生活。特别是2014年5月被告因诈骗罪被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之后,双方无任何夫妻感情可言,更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二人无子女,无财产,无债务。现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她与被告离婚。被告宁某辩称,他不同意离婚。因他心里还有原告,放不下原告。他之所以犯罪,也是为了使原告过上好日子。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安丘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25日举行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时常吵嘴、打架。2014年5月30日被告因诈骗罪被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2014年9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主张,他婚前购买的马自达轿车一辆被原告卖掉,另服刑前在原告名下的存款也都是他的。原告认可马自达轿车经被告同意以3万元卖掉及被告出事前在她名下的存款有4万余元,但主张均已用于生活开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交的婚姻、身份证明,(2014)临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成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虽然较短,但彼此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特别被告表示“心中有原告”,和好愿望强烈。为有利于被告的改造,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原告应给予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连弟人民陪审员 王培元人民陪审员 周瑞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