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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刘凤晶诉杨冬春、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晶,杨冬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582号原告:刘凤晶,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杨冬春,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代理人:吴永利,辽宁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负责人:于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政,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凤晶为与被告杨冬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利学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凤晶负担。审判员  白利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