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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鲍乃钊贪污罪,鲍乃钊受贿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鲍乃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59号罪犯鲍乃钊,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医院监区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7日作出(2005)长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乃钊犯贪污罪、受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9日作出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鲍乃钊系老年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鲍乃钊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人改造质量评估年度等次审批表、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鲍乃钊系老年犯,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鲍乃钊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鲍乃钊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鲍乃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玲审判员 周四平审判员 许震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綦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