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终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四川天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左友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天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左友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终字第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25号7-1幢1楼10号,组织机构代码69698548-4。法定代表人:宋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中志,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友贵,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祝喜强,乐山市市中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四川天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为与上诉人左友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乐中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中志,上诉人左友贵的委托代理人祝喜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由于二审出现新证据,且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25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四川天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左友贵。审 判 长 黄 玲审 判 员 黎 琳代理审判员 周建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晓琴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