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商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山东久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亿祥木业有限公司、李有民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久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亿祥木业有限公司,李有民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商初字第804号原告:山东久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47号。法定代表人:邓伟,经理。被告:山东亿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工业园亿祥北路。法定代表人:亓秀奎。被告:李有民。原告山东久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亿祥木业有限公司、李有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追加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额已超出本院受理范围。经法庭释明,原告自愿选择另诉至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久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来源审 判 员 赵胜祥人民陪审员 唐光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