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莱城商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山东久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亿祥木业有限公司、李有民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久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亿祥木业有限公司,李有民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商初字第804号原告:山东久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47号。法定代表人:邓伟,经理。被告:山东亿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工业园亿祥北路。法定代表人:亓秀奎。被告:李有民。原告山东久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亿祥木业有限公司、李有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追加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额已超出本院受理范围。经法庭释明,原告自愿选择另诉至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久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来源审 判 员  赵胜祥人民陪审员  唐光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