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孙永德与吉林省交通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庞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德,吉林省交通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庞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34-1号原告孙永德,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省交通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解放大路2518号。法定代表人王锐,经理。被告庞秀云,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德诉被告吉林省交通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庞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德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吉林省交通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辆,并以其自有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永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孙永德名下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的车籍。二、查封被告吉林省交通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奥迪牌小型轿车的车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晶华审 判 员 汪 锋代理审判员 乔 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