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树刚与马宝富、丁桂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刚,马宝富,丁桂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字第394号原告李树刚,男,1987年8月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马宝富,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丁桂江,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刚诉被告马宝富、丁桂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00元,返还原告362.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362.50元;邮寄送达费108.00元,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