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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小波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小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57号罪犯温小波,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2日作出(2006)嵊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小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2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3年1个月。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温小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温小波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6500元,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小波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02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钱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