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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洪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陈洪伟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2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蔡东青,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伟,男,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717。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洪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洪伟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洪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菡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徐 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惠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