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耿素玲与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素玲,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45号原告:耿素玲。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原告耿素玲与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娜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耿素玲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素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素玲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耿素玲承担。审判员 朱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