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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合肥市日出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日出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083-1号原告:合肥市日出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军,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曙,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市日出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日出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日出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日出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350元,由原告合肥市日出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林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