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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一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刘葱凤与隆回县建鸿达置业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葱凤,隆回县建鸿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一初字第1692号原告刘葱凤,女,194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生元,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隆回县建鸿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治环,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葱凤诉被告隆回县建鸿达置业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葱凤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葱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葱凤负担。审判员  邓卓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