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金初字第0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李学鹏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李学鹏,杜翠艳,李坤生,赵雅丽,李冠鹏,高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金初字第024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责人贺江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鹏,男,1979年2月26日生,汉族。被告杜翠艳,女,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李坤生,男,1984年5月19日生,汉族。被告赵雅丽,女,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被告李冠鹏,男,1986年7月22日生,汉族。被告高珊,女,1988年3月4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长葛支行”)诉被告李学鹏、杜翠艳、李坤生、赵雅丽、李冠鹏、高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农行长葛支行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学鹏、杜翠艳、李坤生、赵雅丽、李冠鹏、高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2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翠琴审 判 员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燕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