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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王晋苹与XX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晋苹,XX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50号原告王晋苹。被告XX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晋苹诉被告XX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晋苹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晋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晋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晋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庆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