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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高玉蓉与刘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蓉,刘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13号原告高玉蓉。被告刘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蓉诉刘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未治疗完毕申请终止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亚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鲁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