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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瓯刑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瓯刑重字第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温州市瓯海区人,个体户,家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因本案于2013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桌,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4)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温瓯刑初字第11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浙温知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张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通过物流公司陆续从江苏省、广东省等地购进假冒的海飞丝牌洗发露、护舒宝牌卫生巾、佳洁士牌牙膏、潘婷牌洗发露、飘柔牌洗发露、舒肤佳牌沐浴露、舒肤佳牌香皂、汰渍牌洗衣粉、玉兰油牌沐浴露、玉兰油牌香皂、奥妙牌洗衣粉、奥妙牌香皂、力士牌洗发露、清扬牌洗发露、中华牌牙膏、采乐牌洗发膏、六神牌沐浴露、六神牌花露水、苏菲牌卫生巾、好迪牌洗发水、蒂花之秀牌洗发露等日化用品,并将上述物品存放在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霞坊住宅区b-1幢西边间、霞坊住宅区a-4幢6-7号、霞坊北路141号、霞坊北路143号的四间仓库内欲批发销售。2013年5月10日,温州市瓯海区工商分局对被告人王某租赁的四处仓库及二辆运货车进行检查,查获大量日化用品,其中属于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133986件(涉案商品所使用的标识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的标识、商标权人、核定使用范围、注册有效期限等情况详见附件清单),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485056元。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对涉案商品的标识与注册商标标识基本一致的比对结果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甘某、夏某、阳某、陈某、潘某、周某、李某的证言,现场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商标注册证及鉴定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述查获的海飞丝牌洗发露等涉案商品上印有的标识,经比对,分别与海飞丝等十七个注册商标标识一致或基本一致,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注册有效期限内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人王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数额巨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又系未遂犯,且涉案商品尚未流入社会,故予以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虞小丹审 判 员  梅盈碧人民陪审员  彭国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莉珊附件:涉案商品及使用标识注册商标标识商标权人核定使用范围注册有效期限海飞丝洗发露宝洁公司护发素、护发液、肥皂等经续展自2011年至2021年护舒宝卫生巾宝洁公司卫生巾、卫生绷带等2005年11月至2015年11月佳洁士牙膏宝洁公司牙膏、非医用牙粉等2006年10月至2016年10月潘婷洗发露宝洁公司护发素、洗发剂等2011年12月至2021年12月飘柔洗发露宝洁公司香波、洗发液、化妆口等2011年2月至2021年2月舒肤佳沐浴露、香皂宝洁公司浴液、洗面奶、肥皂等1994年11月至2014年11月汰渍洗衣粉宝洁公司洗衣用漂白剂、肥皂等2007年4月至2017年4月玉兰油沐浴露、香皂宝洁公司浴液、洁肤乳液、香皂等2001年3月至2021年3月奥妙洗衣粉、香皂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洗衣剂、洗衣粉、肥皂等2007年至2017年力士洗发露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沐浴用洗剂、香波等2006年2月至2016年2月清扬洗发露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护发液、香波等2011年至2012年中华牙膏上海白猫股份有限公司牙膏、牙皂、牙粉等2011年4月至2021年4月采乐洗发膏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洗发香波、护发素等2008年10月至2018年10月六神沐浴露、花露水上海家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沐浴露、花露水、爽身粉等1999年9月至2009年9月苏菲卫生巾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卫生巾等2011年5月至2021年5月好迪洗发水广州好迪集团洗发水、洗面奶、摩丝等2009年4月至2019年4月蒂花之秀洗发露广东名臣有限公司洗发液、香皂、洗手膏等2012年2月至2022年2月判决书援引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