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徐世平与莱阳市佳通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平,莱阳市佳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74号原告:徐世平,莱阳市阳光食品冷藏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刘克浩,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阳市佳通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世平与被告莱阳市佳通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峰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