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如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如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洪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669号原告沈阳如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洪福。原告沈阳如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费345.6元。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洪福准确的身份信息,无明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无法送达被告。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如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鹏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彤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