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朱勇敢与重庆舟乘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勇敢,重庆舟乘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保字第00027号申请人朱勇敢,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重庆舟乘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焦家村,组织机构代码57619467-X。法定代表人周成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朱勇敢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舟乘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舟乘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长寿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32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勇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舟乘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长寿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32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诉前保全申请费103元,由申请人朱勇敢负担(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殷家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