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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施荣忠与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施荣忠;王志明;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56号原告施荣忠,男,195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顾英龙,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明,男,195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王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荣忠诉被告王志明、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名下如下土地和房屋:雉城镇杨湾、钮店湾村的仓储用地【证书号:长土国用(2013)第XXXXXXXX号,土地面积为1160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367.40平方米】、雉城镇杨湾村庙角的工业用地【证书号:长土国用(2006)字第1-3638号,土地面积为2185.5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2185.50平方米】、雉城杨湾纽店湾村仓储用房【建筑面积为5024.51平方米的1-4层,产权证号:XXXXXXXX;建筑面积为54.44平方米(配电室)和70.43平方米(传达室),产权证号:XXXXXXXX】;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名下如下房屋:雉城古城村房屋【建筑面积为347.61平方米的1-3层,产权证号:XXXXXXXX;建筑面积为347.61平方米的1-3层,产权证号: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