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异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茂树与孙晓东、杭振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异字第00043号案外人潘某,江苏浦泰不锈钢有限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陈茂树,村民。委托代理人赵步琦,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晓东,村民。被执行人杭振奎,居民。被执行人马存林,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茂树与被执行人孙晓东、杭振奎、马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潘某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潘某称,1、异议人不是(2013)东时商初字第0053号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对申请执行人无清偿责任。对我公司的查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法律规定,担保人配偶对配偶一方担保债务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请求解除对异议人账户的查封措施。经听证查明,潘某与杭振奎是夫妻关系。2013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13)东时商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债务人孙晓东归还原告陈茂树借款120万元,保证人杭振奎、马存林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生效后,陈茂树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东执字第0556号案件立案执行。2014年5月22日,本院冻结了潘某在江苏农村商业银行兴泰支行的6万元存款并书面告知。潘某为此异议。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本案被执行人杭振奎是(2013)东时商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人、(2014)东执字第055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个人名下及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本院执行中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被执行人杭振奎与潘某系夫妻关系,执行中因未发现杭振奎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将其配偶潘某名下存款作为与杭振奎共同财产予以冻结并及时告知,不违反法律规定。潘某对该款权属如有异议,可通过析产诉讼确定。综上,异议人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能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潘某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爱平审 判 员 王惠丽人民 陪 审员 许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许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