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利英与林汉德、夏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英,林汉德,夏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1-1号原告:黄利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惠,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汉德。被告:夏碎英。原告黄利英与被告林汉德、夏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黄利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