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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获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绪梅,获嘉县太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 嵬代理审判员 魏 倩人民陪审员 秦 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