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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洪德炜与张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德炜,张金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04号原告洪德炜,男,199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张金婷,女,199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德炜与被告张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德炜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金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德炜以与被告张金婷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金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德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娟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