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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朱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姜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朱民初字第31号原告:姜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自愿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盖腾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