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朱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姜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朱民初字第31号原告:姜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自愿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盖腾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