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唐燕诉被告金正书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46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燕,金正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467号原告:唐燕,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金正书,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燕诉被告金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漏列被告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燕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650元,由原告唐燕负担。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