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赵升刚、沈镇伟与沈镇伟、赵赣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升刚;沈镇伟;赵赣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64号原告:赵升刚。委托代理人:阮波。被告:沈镇伟。被告:赵赣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升刚与被告沈镇伟、赵赣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升刚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