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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赵升刚、沈镇伟与沈镇伟、赵赣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升刚;沈镇伟;赵赣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64号原告:赵升刚。委托代理人:阮波。被告:沈镇伟。被告:赵赣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升刚与被告沈镇伟、赵赣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升刚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