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开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德州创迪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马学伟、袁长鹏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创迪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马学伟,袁长鹏,德州汇通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开民初字第833号原告德州创迪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刘有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宁、王晓东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学伟。被告袁长鹏。被告德州汇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崂山路以西。法定代表人马学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创迪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学伟、袁长鹏、德州汇通纺织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德州汇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德州创迪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南首路西价值100000元的纺织机器设备。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东宝审判员 马 珂审判员 王靖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