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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3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慧荣诉被告康守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荣,康守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3265号原告刘慧荣,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石家湾镇人,现住靖边县长庆路。被告康守芳,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系靖边县康益酱醋酿造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荣诉被告康守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慧荣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慧荣申请撤回对被告康守芳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慧荣负担。审判长 郑   琰   丰审判员 张静代理审判员延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晓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