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心斌与东莞市浩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斌,东莞市浩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57号之一原告王心斌,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吴志伟,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浩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社区居委会高桥龙路1号A栋、C栋。原告王心斌诉被告东莞市浩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谢杰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志濠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