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隆达实业总公司与周义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隆达实业总公司,周义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01号原告重庆市隆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马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忠,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琴玲,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义吉,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隆达实业总公司与被告周义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隆达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