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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孤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杨冬丽与张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丽,张兴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52号原告杨冬丽,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孤家子镇。委托代理人梁伟,吉林梁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东,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冬丽与被告张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冬丽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冬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退回原告300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英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