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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蔡某某盗窃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威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2014年11月12日涉嫌盗窃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执行逮捕。现押于威远县看守所。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诉字(2015)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自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威远县小河镇立石桥街,撬门进入住户刘俊才、欧高仪、廖天胜室内,分别盗得刘俊才家中现金5000余元,欧高仪家中现金1800余元,廖天胜家旧币、玉镯等物后逃离现场。蔡某某分得赃款1800元。2、2014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威远县小河镇商业街、回龙大道,撬门进入住户周三其、廖晓琴、宋建容、雷建华、黄中琳、刘淑群等六户室内,分别盗走周三其家中现金5460元、廖晓琴家中现金110元、宋建容家中香烟一包后逃离现场。蔡某某分得赃款2400元。3、2014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伙同林某某(另处理)窜至威远县小河镇复立场沿河街,撬门进入住户唐奇、欧定忠、丁乙等三户室内,分别盗走唐奇家中现金1380元,欧定忠家中现金650元,丁乙家现金261元及金项链等物后被群众发现逃离现场。蔡某某在返回取摩托车时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蔡某某时,蔡某某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及亲属退赔失主14000余元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认罪。且有威远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刘某某、欧某某、廖某某、周某某、廖某某、宋某某、雷某某、唐某某、欧某某、丁某某的报案和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辩认笔录,辩认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退赔收条,谅解书,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他人财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永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莉附有关法律条文于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