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杭州冠重铸机有限公司与上海泽玛克敏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冠重铸机有限公司;上海泽玛克敏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14号原告杭州冠重铸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开祥。委托代理人俞王婷,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越慧,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泽玛克敏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傅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冠重铸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泽玛克敏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晓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