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中民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天健、李文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天健,李文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天健,男,生于1972年3月3日,汉族,住大竹县。委托代理人王勋兰,大竹县信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江,男,生于1975年1月24日,汉族,住大竹县。上诉人刘天健与被上诉人李文江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天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勋兰,被上诉人李文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李文江于2011年8月开始在被告刘天健位于大竹县杨家镇的联建房做木工活,2012年,该房木工活完工,2013年1月29日,被告刘天健与原告李文江及蒋安涛算账,原告与蒋安涛的木工活总工资为169272元,扣除借支款113400元,借支款是借支生活费的清单,该清单上面有李文江及蒋安涛签名。当天有55000元未付,后被告付给原告30000元,原告出具了收条,2014年1月25日,原告在结账单上签名,结账单上有“账已付清”字样。结账后,原告发现借支款多扣了15000元,遂找被告复印了借支生活费的单据,原告认为其中写有9月20日支15000元这笔账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是被告冒签,原告对除此笔款以外的本人签名均予以认可。原告以此找被告支付该笔款项,被告拒绝支付,原告起诉法院,被告在庭审中坚持该笔款是原告本人签名领取,欠原告的工资款已全部付清。原告申请笔迹鉴定,原、被告双方选择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的李木匠、周木匠生活费单据背后页面上9月20日支15000元处“李文江”签名字迹不是李文江本人所写。该鉴定结论经当庭质证,原告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被告以鉴定结论不公正、不客观,原告亲属对鉴定人施加了影响为由,要求重新鉴定,但未提供证据,也不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来函书面答复:检材的书写水平高于李文江的书写水平,鉴定书上的意见是客观公正、明确的、正确的。该答复已告知被告刘天健。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程中做工,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25日算账的单据虽写明全部付清,但算账依据之一借支清单上9月20日支15000元原告不予认可,认为是被告冒签原告之名,原告并未领取该笔款项,原告申请对该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由双方当事人选择、原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采信。双方算账时扣除的生活费中有一笔15000元不是原告本人签名领取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该款的理由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笔借支款是原告本人签名领取,并以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不公正、不客观、原告亲属对鉴定人施加了影响为由,要求重新鉴定,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说法,对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被告应将多扣的15000元支付给原告,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判决:被告刘天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文江人民币15000元。如被告刘天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2000元,由被告刘天健负担。宣判后,原审被告刘天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采信鉴定结论错误,不同意重新鉴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天健与被上诉人李文江因结算劳务报酬时,双方于2014年1月25日在算账的单据上,李文江虽写明全部付清,但算账依据之一即借支清单上9月20日支15000元李文江不予认可,认为是刘天健冒签李文江之名,李文江并未领取该笔款项由此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李文江申请对该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该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双方算账时扣除的生活费中有一笔15000元不是李文江本人签名领取,李文江要求刘天健退还该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刘天健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采信鉴定结论错误,不同意重新鉴定错误的上诉理由,经审查,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不公正、不客观,并且鉴定程序违法。因此,上诉人刘天健在二审中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上诉人刘天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由上诉人刘天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爱东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谭 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玉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