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福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于学亭 交通 事故损害 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学亭,陈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福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于学亭,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学珍,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烟福民一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学珍银行存款2120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仁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