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刘磊。委托代理人陈晓。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保全费人民币4370元,均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霍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