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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吴开勇与李东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开勇,李本乾,李东阳,董业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滕民初字第3003号原告:吴开勇,男,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朱绪发、朱琳,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本乾,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李东阳,男,汉族,住滕州市X。被告:董业颂,男,汉族,住滕州市。原告吴开勇与被告李本乾、李东阳、董业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开勇的委托代理人朱绪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本乾、李东阳、董业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开勇诉称:2013年7月2日,被告李本乾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5月31日,由被告李东阳、董业颂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收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本乾、李东阳、董业颂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被告李本乾向原告吴开勇借款5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5月31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出借人吴开勇、借款人李本乾、担保人李东阳、董业颂均签名并捺印。原告提交其在2013年7月2日通过自己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李本乾账户转账50万元的交易记录。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三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形成诉讼,诉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支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有被告李本乾亲笔签名并捺印的借据一份,并提交了自己当天在工商银行向被告李本乾转账50万元的交易记录,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50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李本乾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利息,故应视为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借款的利息损失,本院对原告主张从2014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予以支持。被告李东阳、董业颂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及捺印,其与原告形成保证合同关系,且为有效,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李东阳、董业颂应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东阳、董业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本乾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本乾偿还原告吴开勇借款本金50万元;二、被告李本乾支付原告吴开勇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李东阳、董业颂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东阳、董业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本乾追偿。上列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120元,由被告李本乾、李东阳、董业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向森审 判 员  于新彦代理审判员  魏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