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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行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辽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辽阳县光明眼镜店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辽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阳县光明眼镜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辽县行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辽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高德久,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辽阳县光明眼镜店,地址首山镇步行街。法定代表人:张益芳,男,汉族,1958年1月6日出生。因被执行人辽阳县光明眼镜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辽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6月27日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作出(辽县)械行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7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现法定期限已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辽阳县光明眼镜店已经主动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回申请系其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辽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高 石陪 审 员  赵秀兰陪 审 员  芮文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