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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市民立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韦盛福与覃永政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盛福,覃永政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民立终字第5号上诉人韦盛福(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农民。被上诉人覃永政(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农民。上诉人韦盛福与被上诉人覃永政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对该案进行立案受理后,上诉人韦盛福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韦盛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林虎审判员  覃春燕审判员  廖德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