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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盛某某、陆某甲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496号原告顾某某,女,汉某,1某甲,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上某某。被告盛某某,女,汉某,1某乙,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陆某甲,女,汉某,1某丙,住某丙。被告陆某乙,女,汉某,1某丁,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袁某甲,男,汉某,1某A,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袁某乙,男,汉某,1某B,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盛某某、陆某甲、陆某乙、袁某甲、袁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