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一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聂春华与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春华,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486号原告:聂春华,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聂吉源。委托代理人:许天成。被告: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舒兰矿务局),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杨士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春华诉被告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聂春华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侯 洋审 判 员 尚桂斌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