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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9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周正华与合肥市银联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华,合肥市银联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967-1号申请执行人周正华,女,汉族,1965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合肥市银联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园纬四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4914768-4。法定代表人:李明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劳仲调字(2014)428号仲裁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27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05元,合计273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合肥市银联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730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