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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宏远泰诚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联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查封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宏远泰诚商贸有限公司,新疆联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46-2号原告:乌鲁木齐宏远泰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东二路302号附2-08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卢建军,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联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库车县东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振学。担保人:薛彦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宏远泰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联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价值166万元的财产,且担保人提供了相同价值的自有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担保人薛彦新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966号康城·果岭14栋2至4层20A(复式)的房产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