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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陈纪祥、周柏喜与刘启义、刘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纪祥,周柏喜,刘启义,刘安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466号原告:陈纪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周柏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刘启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刘安义,男,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陈纪祥、周柏喜诉被告刘启义、刘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于受理当日书面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但其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金星龙审 判 员  张庆军人民陪审员  汤 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钱荣 微信公众号“”